刘现锋、刘二峰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03执40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503执402号案件名称
刘现锋、刘二峰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渭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刘现锋;刘二峰;王金凤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503执402号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临渭区滨河花园小区3号楼1单元12楼西户。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瓜坡镇君沙村北沙九组。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9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瓜坡镇君沙村北沙九组。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生效的(2021)陕0503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某某交纳罚金50000元,被执行人刘某某交纳罚金5000元,被执行人王某某交纳罚金50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刘某某目前正在服刑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因处于哺乳期正在监外执行。经网查三被执行人名下均无房产登记信息,已对三被执行人名下的少量银行存款采取了额度冻结措施,并对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的东风牌汽车一辆的户籍采取了查封措施。其他再无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案件短期内难以执结,需依法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对被执行人三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及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措施。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建生、蒋平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28执保408号 下一篇 蒲城金华宾馆、宋兴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6民初8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