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凤、扬同花等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521执保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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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521执保267号案件名称
刘玉凤、扬同花等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刘玉凤;扬同花;通化县光华镇东升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521执保267号申请人:刘玉凤,女,195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申请人:扬同花,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被申请人:通化县光华镇东升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通化县。法定代表人:于学成,主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通化县光华镇东升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伟根据已经生效的(2021)吉0521民初75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通化县光华镇东升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5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通化县光华镇东升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魁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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