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喜君、娄思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吉0422财保2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422财保29号案件名称
潘喜君、娄思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东辽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潘喜君;娄思雨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422财保29号申请人:潘喜君,男,汉族,1971年3月19日出生,住所地东辽县辽河源镇。被申请人:娄思雨,女,汉族,1993年3月3日出生,住址东辽县辽河源镇。申请人潘喜君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娄思雨驾驶的黑XXX**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潘喜君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潘喜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娄思雨驾驶的黑XXX**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允许使用、买卖、转让等处分。保全期限届满如需续行保全申请人潘喜君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潘喜君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白山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顾 桐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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