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吉营支行、刘彦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73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执739号案件名称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吉营支行、刘彦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吉营支行;刘彦友;蔡金婷;吉林市永昌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贯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04执73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吉营支行,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刘彦友,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蔡金婷,女,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吉林市永昌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吉林市贯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解放北路149号交行花园J号楼96号网点。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吉营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彦友、蔡金婷、吉林市永昌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贯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吉0204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标的1791084.64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吉营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彦友、蔡金婷、吉林市永昌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贯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吉林市永昌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设备,已查封被执行人刘彦友名下坐落于吉林市昌邑区车库产籍,因该车库产籍处于轮候查封状态,故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吉0204执7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全伟审判员 张亚民审判员 金博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墨扬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毕淑华、张子正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5执恢481号之一 下一篇 潘喜君、娄思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吉0422财保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