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淑华、张子正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5执恢48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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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执恢481号之一案件名称
毕淑华、张子正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毕淑华;张子正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5执恢4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毕淑华,女,1967年6月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恒大都市广场8栋2单元708室。被执行人:张子正,男,1975年3月2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蔚蓝国际18栋1单元13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毕淑华与被执行人张子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8)吉0105民初23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子正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案外人对所查封房屋提出异议,处置不能。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罗玉成审判员 闫洪义审判员 宋东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敏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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