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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张某离婚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3执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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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03执534号
  • 案件名称

    夏某、张某离婚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抚顺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夏某;张某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3执534号申请执行人:夏某,女,1985年3月5日出生,满族,现住抚顺市东洲区。被执行人:张某,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抚顺市东洲区。申请执行人夏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辽0403民初15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受理并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是被执行人张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夏某欠款15600元。我院于2021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即日履行调解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同时送达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执行期间,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抚顺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公积金等账户,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抚顺市东××区××路××楼××单元××号房屋,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该房屋。除已被本院冻结的银行账户及查封的房屋外,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张某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现已将采取的强制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查询结果和执行措施表示认可,且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震审判员 杨兆平审判员 于翠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 旺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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