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喜梅、李喜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3执7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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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3执785号案件名称
李喜梅、李喜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荔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喜梅;李喜梅;叶存弟;叶存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3执785号 申请执行人:叶存弟,女,1940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所大荔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李喜梅,女,1952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所大荔县六连,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叶存弟与李喜梅借款合同纠纷的(2020)陕0523民初293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58000元及案件受理费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喜梅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李喜梅的银行工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扣划,共计扣划27778元(缴纳执行费778元),申请执行人叶存弟已受偿案件款27000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喜梅限制消费,经查被执行人李喜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叶存弟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婷 审 判 员 董 文 吉审 判 员 袁 宏 博 二0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雷 乔 亮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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