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景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俊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11民终1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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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民终1650号案件名称
永州市景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俊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永州市景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俊捷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11民终16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市景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零陵区芝山北路西侧(苹果社区对面)。法定代表人:熊晓华,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勇,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俊捷,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德,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永州市景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俊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民初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景星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水墨蘭庭商品房认购协议》错误,该认购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根本不存在显失公平,可以撤销的情形。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重大错误,被上诉人从未与上诉人协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只是一味要求退定金。3、被上诉人要求返还定金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被上诉人交纳定金后,就有义务按照约定签订合同,现被上诉人反悔,不愿再购买房屋,其无权要求返还。石俊捷辩称,1、一审法院撤销《水墨蘭庭商品房认购协议》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根据。如果按照《水墨蘭庭商品房认购协议》第六条,上诉人不论设置任何不合理的条款,被上诉人都必须签订,将一方意思强加于另一方不符合签订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2、上诉人出具的定金收据就注明了“定金不退”,这充分证实上诉人从收取定金之日起,就不打算退还,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3、被上诉人多次要求上诉人修改不合理不公平条款,上诉人均以合同不能改为由拒绝,被上诉人还亲自从外地赶回来协商修改合同不合理部分,均遭上诉人拒绝。综上,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石俊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购房定金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年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从起诉之日起计至定金偿还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9月30日,原告石俊捷(乙方)与被告景星公司(甲方)签订一份《水墨蘭庭商品房认购协议》。约定:原告石俊捷认购的商品房为被告景星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永州市零陵区,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894511元,优惠后总房款为人民币柒拾陆万捌仟零佰零拾零元整(¥768000元);协议第三条:在本协议签订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50000元整,作为双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在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后,所交预定金抵作部分购房首付款。第四条: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须在甲方指定的时间7个工作日内到[水墨蘭庭]项目现场售楼处与甲方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甲方有权将乙方所预认购的商品房另行处理且不退还定金,同时本协议自动解除。第五条: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不得二次出售本协议约定之房屋,否则,甲方同意双倍返还乙方定金。第六条:双方均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间内履行正式的合同签章手续,乙方不得以合同条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由拒绝签订正式合同及其附件,否则视为乙方的原因未能签订正式合同,乙方应比照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定金罚则承担违约责任。…第八条: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并在乙方支付定金后生效。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持二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待《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签署生效后,本协议自行终止。协议签订后,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商品房认购定金人民币50000元。2020年11月3日,被告景星公司的工作人员邀请原告到[水墨蘭庭]项目现场售楼处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原告石俊捷在外地无法赶回未签订。后原告认为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二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中,被告景星公司承担办证违约金太低不合理,要求被告修改合同条款,双方协商未果,原、被告未能再继续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遂诉之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另查明,被告景星公司在与原告石俊捷签订《水墨蘭庭商品房认购协议》之前,已取得原告所认购房屋所在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原告要求撤销与被告签订的《水墨蘭庭商品房认购协议》的诉请能否支持的问题;二、原、被告未能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责任在谁的问题;三、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定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请能否支持的问题。现评析如下:关于焦点一,因重大误解订立、显失公平或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有关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经查,被告景星公司系提供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的一方,在双方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时,被告景星公司应当向原告尽到如实告知、说明条款的义务,现被告景星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如实告知、说明义务。合同的签订、条款的更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水墨蘭庭商品房认购协议》第六条约定内容显失公平,侵害了原告作为买方的选择权。现原告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撤销涉案协议,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焦点二,本案中,被告景星公司未能向原告石俊捷如实说明《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中的重要信息,存在过错;原告石俊捷在订立《水墨蘭庭商品房认购协议》过程中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也存在过错。故原、被告之间未能继续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归责于双方。关于焦点三,《水墨蘭庭商品房认购协议》被撤销后,因该协议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情支持被告返还原告定金50,000元,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定金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一、撤销原告石俊捷与被告永州市景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于2020年9月30日签订的《水墨蘭庭商品房认购协议》;二、限被告永州市景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石俊捷的商品房认购定金50,000元;三、驳回原告石俊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石俊捷负担262.5元,被告永州市景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62.5元。二审中,景星公司未向本院提供新证据。二审中,石俊捷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一份微信聊天记录;2、购买车票的记录,拟证明被上诉方回零陵,与上诉方签合同的事实。景星公司对石俊捷提供的证据质证认为,证据1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有异议,反映不出谁与谁聊天,也不能证实聊天的内容与上诉人存在关联性。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与本案无关。对石俊捷提供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证据1一审已提交,属重复提供;证据2,车票时间与微信聊天中的时间一致,能达到上诉人证明目的,本院予以采信。本案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水墨蘭庭商品房认购协议》,并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认购定金50,000元是否恰当。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水墨蘭庭商品房认购协议》属于格式条款,该协议第六条约定,“双方均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间内履行正式的合同签章手续,乙方不得以合同条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由拒绝签订正式合同及其附件,否则视为乙方的原因未能签订正式合同,乙方应比照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定金罚则承担违约责任”。该约定显然属于免除或限制上诉人责任的条款,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实其采取了合理的方式提请被上诉人注意该条款。上诉人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在签订《水墨蘭庭商品房认购协议》时,曾向被上诉人出示过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曾就合同条款已达成一致意见。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双方曾就合同条款进行过协商,双方亦是由于上诉人不愿意变更合同条款而未能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认购协议并由上诉人返还50,000元认购金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永州市景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永州市景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振湘审判员 万竹婷审判员 李秋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齐若凌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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