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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杰、周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2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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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2119号
  • 案件名称

    任杰、周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任杰;周莉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2119号申请执行人:任杰,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周莉,女,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申请执行人任杰与被执行人周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做出的(2020)甘0702民初68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周莉偿付原告任杰欠款1824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128元,由被告周莉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交纳,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28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任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4月9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2.2021年4月12日、4月13日、6月1日、7月14日、8月16日、8月25日、8月26日等,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周莉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保险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周莉名下无财产信息,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2021年4月14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被执行人周莉名下无房产信息。4.2021年5月至6月,本院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周莉,但是电话中陈述其为周莉的儿子,在电话中陈述转告其母亲案件情况,并到庭履行案件款,至今未到庭履行案件款。5.2021年8月25日,本院工作人员前往三闸镇高寨村调查被执行人周莉的下落以及家庭经济情况,反馈其周莉现在下落不明,无法联系。6.2021年9月1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7.2021年9月9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8.2021年9月1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8371元未能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反馈被执行人周莉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佘文俊审判员  荆 锋审判员  高明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志强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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