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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先月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皖1124刑初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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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24刑初260号
  • 案件名称

    司先月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全椒县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司先月
  • 案件缘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皖1124刑初26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司先月,绰号小龙,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全椒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全椒县,现住全椒县。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4日被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4月1日被全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5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5月6日被全椒县公某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全椒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全椒县公某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全椒县人民检察院以全检刑诉〔2021〕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司先月犯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全椒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司先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6月18日上午,被告人司先月在位于其住处附近,贩卖约0.3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供蔡某、杨某吸食。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司先月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司先月具有前科、毒品再犯、认罪认罚、坦白等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司先月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动态监管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鉴定意见书,证人蔡某、杨某的证言,被告人司先月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司先月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司先月贩卖0.3克甲基苯丙胺给蔡某获利500元;被告人司先月于2021年5月6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本院认为,被告人司先月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司先月具有犯罪前科、毒品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司先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司先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6日起至2021年11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司先月违法所得五百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高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敏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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