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欣鑫、张卫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404民初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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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404民初182号案件名称
赵欣鑫、张卫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鹤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赵欣鑫;张卫臣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404民初182号原告:赵欣鑫,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被告:张卫臣,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原告赵欣鑫与被告张卫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2021年9月2日,赵欣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欣鑫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8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赵欣鑫负担。审 判 长 陈修坤审 判 员 刘海波人民陪审员 官东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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