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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欣鑫、张卫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404民初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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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404民初182号
  • 案件名称

    赵欣鑫、张卫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鹤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赵欣鑫;张卫臣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404民初182号原告:赵欣鑫,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被告:张卫臣,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原告赵欣鑫与被告张卫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2021年9月2日,赵欣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欣鑫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8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赵欣鑫负担。审 判 长  陈修坤审 判 员  刘海波人民陪审员  官东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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