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丹、杨晓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29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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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2954号案件名称
朱丹、杨晓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朱丹;杨晓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2954号申请执行人:朱丹,女,汉族,1972年3月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被执行人:杨晓娟,女,汉族,1984年3月2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申请执行人朱丹诉被执行人杨晓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30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杨晓娟偿还原告朱丹借款30000元,利息4000元,合计34000元,自2020年10月28日起(包含2020年10月28日),于每月28日前支付4000元,直至34000元借款本息全部偿还完毕;若被告杨晓娟任何一期逾期支付,原告朱丹可一次性申请执行全部案件款。该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杨晓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办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6月3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等执行文书。2.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晓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材料。3.2021年6月4日、6月7日、7月14日、8月11日、9月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杨晓娟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杨晓娟无存款、无车辆信息。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杨晓娟名下的银行账户。4.2021年6月4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被执行人杨晓娟名下无房产信息。5.2021年9月3日,本院依法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本案被执行人杨晓娟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经调查被执行人杨晓娟无具体下落,无可供执行财产。7.2021年9月10日,本院约谈申请人并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认为被执行人杨晓娟无具体下落,且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32470元,全部未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玲审判员 那海燕审判员 张明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郭加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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