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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斌、朱前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3执1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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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03执1421号
  • 案件名称

    曹斌、朱前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曹斌;朱前程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03执1421号申请执行人:曹斌,男,1976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执行人:朱前程,男,1985年3月6日生,汉族,住睢宁县。申请执行人曹斌与被执行人朱前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803民初2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朱前程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曹斌货款86655元及利息(以86655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966元,由被执行人朱前程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恢复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2021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向本院报告财产;2、2021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委托当地法院予以查封,但未能扣押;农村宅基地上自建不动产已查封,但不具备处置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到位342.57元,未执行到位标的为112195.43元。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其财产进行了核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803民初22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士和审判员  陈国兰审判员  滕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美玲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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