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占好、杨立标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226民初7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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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226民初7422号案件名称
朱占好、杨立标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颍上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朱占好;杨立标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226民初7422号原告:朱占好,男,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杨立标,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朱占好与被告杨立标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朱占好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朱占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占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2.5元,由原告朱占好负担。审判员 万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柳宁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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