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鹏飞、黄益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晋0882民初267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882民初2670号案件名称
骆鹏飞、黄益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河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骆鹏飞;黄益豪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晋0882民初2670号原告:骆鹏飞,男,汉族,1983年6月19日生,住河津市。被告:黄益豪,男,汉族,1994年2月25日生,住山西省稷山县。原告骆鹏飞与被告黄益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骆鹏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益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8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1年7月16日被告到原告手机店内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480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借款,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承诺于2021年7月20日归还借款。现还款期限已过,原告催要借款,被告拒不接听电话。被告黄益豪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16日被告到原告手机店内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480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借款,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承诺于2021年7月20日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能还款,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微信转账记录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借贷的民事行为系自愿而为,并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被告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偿还本金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益豪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骆鹏飞4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黄益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彦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郭梦楠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曹斌、朱前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3执1421号 下一篇 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821执10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