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文文、王圣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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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018号案件名称
路文文、王圣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路文文;王圣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018号申请执行人:路文文,男,1983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子长市。被执行人:王圣,男,1974年9月10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江苏省睢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路文文与被执行人王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623民初16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王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王圣支付申请执行人路文文工程款700000元,诉讼费5150元及执行费。但被执行人王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2021年8月30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圣位于江苏省睢宁县套房一套。案件受理费5150元,执行费9400元由被告王圣承担。申请执行人路文文愿意等待拍卖该房产,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10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南烨冰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刘建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高 飞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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