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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刘某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82执8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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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82执822号
  • 案件名称

    许某某、刘某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许某某;刘某甲;蹇某某;刘某乙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82执822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女,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常宁市群英西路。被执行人刘某甲,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常宁市万象一号。被执行人蹇某某,女,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常宁市万象一号。被执行人刘某乙,男,199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万象一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甲、蹇某某、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刘某甲、蹇某某、刘某乙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本院作出的(2021)湘0482民初2297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许某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伟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雯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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