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某、刘某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82执82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482执822号案件名称
许某某、刘某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许某某;刘某甲;蹇某某;刘某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82执822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女,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常宁市群英西路。被执行人刘某甲,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常宁市万象一号。被执行人蹇某某,女,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常宁市万象一号。被执行人刘某乙,男,199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万象一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甲、蹇某某、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刘某甲、蹇某某、刘某乙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本院作出的(2021)湘0482民初2297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许某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伟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雯娟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路文文、王圣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018号 下一篇 赵玉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保14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