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兰英、李响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5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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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580号案件名称
张兰英、李响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兰英;李响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580号申请执行人张兰英,女,汉族。被执行人李响林,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兰英与被执行人李响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民初6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响林在永州市康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返还履约保证金收入待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张兰英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民初6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涂永清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英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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