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犁县支行、陈民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3执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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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23执566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犁县支行、陈民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尉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犁县支行;陈民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3执5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犁县支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法定代表人:蒋海燕,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犁县支行法人。 被执行人:陈民峰,男,汉族,1978年11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犁县支行与陈民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尉证执字第4号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全龙审判员 吐尔逊·吐尔迪审判员 都格加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庄文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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