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武杰、武宇波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保全案件结案通知书(2021)陕0503执保9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03执保92号
  • 案件名称

    武杰、武宇波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保全案件结案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渭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武杰;武宇波;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03执保92号申请保全人:渭南市华州区XX社。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XX大街XX号观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1922272387N。法定代表人:惠润虎,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陕西海成鑫金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被申请保全人:武杰,男,198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XX镇XX村XX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申请保全人:武某某,男,1977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新华东路县委院内。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申请保全人渭南市华州区XX社与被申请保全人武杰、武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庭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的(2021)陕0503民初18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武杰、武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及微信、支付宝等网络账户资金在2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或对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查封、冻结期限均为一年。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根据裁定的保全范围,经司法网络查控查询后,按移送机关要求完成了如下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保全人武杰名下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共计实时冻结14076.3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1日),对其名下的“吉利牌”陕EXXXXX车辆予以查封(2021年9月17日至2022年9月17日);对被申请保全人武某某名下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共计实时冻结351.89元。冻结的账户及查封情况详见【函】。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503执保9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  年9月23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