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杰、武宇波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保全案件结案通知书(2021)陕0503执保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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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03执保92号案件名称
武杰、武宇波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保全案件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渭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武杰;武宇波;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03执保92号申请保全人:渭南市华州区XX社。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XX大街XX号观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1922272387N。法定代表人:惠润虎,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陕西海成鑫金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被申请保全人:武杰,男,198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XX镇XX村XX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申请保全人:武某某,男,1977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新华东路县委院内。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申请保全人渭南市华州区XX社与被申请保全人武杰、武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庭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的(2021)陕0503民初18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武杰、武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及微信、支付宝等网络账户资金在2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或对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查封、冻结期限均为一年。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根据裁定的保全范围,经司法网络查控查询后,按移送机关要求完成了如下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保全人武杰名下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共计实时冻结14076.3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1日),对其名下的“吉利牌”陕EXXXXX车辆予以查封(2021年9月17日至2022年9月17日);对被申请保全人武某某名下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共计实时冻结351.89元。冻结的账户及查封情况详见【函】。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503执保9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 年9月23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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