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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殷雪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黑1281民初3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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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281民初3456号
  • 案件名称

    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殷雪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达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殷雪峰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黑1281民初3456号原告: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达市南环路七至八道街府城书院A区A15幢三楼310室。法定代表人:曹立新,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伟,女,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系黑龙江玉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雪峰,男,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原告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殷雪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殷雪峰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物业管理费1,830.00元(2017-2021年);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物业费及二次供水费2,15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安达市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被告殷雪峰房屋明珠逸景小区的物业管理,该小区住宅房屋物业管理费2017-2020年每平方米4.5元,2021年每平方米5元。被告居住的房屋面积为79.62平方米,累计5年没有交纳物业管理费,应交纳物业管理费包括二次供水费在内为2,150.00元。原告多次进行催交,被告殷雪峰却以各种理由推拖,无奈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殷雪峰书面答辩辩称,冬季供暖第一年,房屋供暖不达标,去找物业解决,物业答复解决不了,后来多次催要缴费,我拒绝缴费,不缴费就给我管线掐断了,后来管线掐断没办法物业和取暖费一起缴费。二楼南阳台太阳能热水器丢失物业公司不管。第二年和第三夏季和冬季,屋里下水道反水三次,屋里墙都泡完了,找物业不给解决说不归物业管,因为我所在的单元租户较多,租户不愿疏通下水,我自行疏通几次。后物业谷师傅告知我下水井对外疏通的管道压坏,物业没有解决,反水半月左右无法居住,我便没有居住房屋。一楼冬天因反水结冰无人解决,楼道卫生,小区安保,外来车辆无人管理,业主缴费也不公示。我们单位元自行将下水管道进行更换,没有和物业签署合同,业主委员会没有成立,消防设备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停车位不规划,物业不积极服务。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殷雪峰的答辩提出质异意见:1、被告殷雪峰提出室内供暖不达标问题,应当向供暖部门主张权利,与我公司无关;2、室内反水问题,按照物业管理法的规定,业主室内下水管线的疏通等应由业主自行负责。如果下水管道有堵塞应当由整个单元的共同使用人负责疏通,业主使用的内部管线疏通与物业公司无关;3、该小区的物业管理不属于全封闭式管理小区,物业公司收取年4.5元管理费用只是基础的物业管理费,因此小区内没有保安等问题是因为该小区没有达到全封闭小区安保服务的收费标准。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殷雪峰应否给付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2021年度物业费及二次供水费2,15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殷雪峰所有的位于安达市明珠逸景小区3号楼1单元202室(面积79.62平方米)住宅提供物业服务,殷雪峰应按年度交纳物业费用,但一直未交纳物业费用。殷雪峰答辩虽然提出了质异,但无具体请求和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殷雪峰的位于安达市明珠逸景小区3号楼1单元202室提供物业服务,殷雪峰应当交纳物业费用,经安达市城佳物业有限公司催缴后仍未能交纳物业费,殷雪峰未按规定交纳物业费属违约行为,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合理。综上所述,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殷雪峰给付2017年-2021年物业费及二次供水费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第六条规定,判决如下:殷雪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2021年物业费及二次供水费2,150.00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殷雪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全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泽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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