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美娟、刘建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3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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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3811号案件名称
吴美娟、刘建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吴美娟;刘建荣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3811号申请执行人:吴美娟,女,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代理人:郑毅军,江苏天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建荣,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吴美娟与被执行人刘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281民初136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刘建荣应归还吴美娟借款63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12490元。因刘建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吴美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刘建荣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刘建荣至今未履行。本院已对刘建荣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完成了下列调查事项:1、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刘建荣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扣划刘建荣银行存款1884元已发还吴美娟,此外未发现刘建荣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本院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刘建荣房地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刘建荣名下有房地产等不动产;3、本院前往刘建荣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其下落,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吴美娟,要求其向本院提供刘建荣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吴美娟对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未有异议,亦未提供刘建荣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扣划刘建荣银行存款1884元已发还吴美娟,此外未发现刘建荣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张峥莉审判员 朱新阳审判员 闵永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沈 洁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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