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曦铭、王志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财保7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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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财保788号案件名称
尹曦铭、王志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尹曦铭;王志诚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788号 申请人:王志诚,男,1988年1月2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咸新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理娟,女,百建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西安市未央区。被申请人:尹曦铭,男,1984年1月6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人王志诚与被申请人尹曦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志诚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尹曦铭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部大道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 内的存款15.4万元,保全标的为15.4万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15.4万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尹曦铭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部大道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 内的存款15.4万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290元,申请人王志诚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郝思蒙1988012113061040XXXX801215034198401063210137082XXXX40106407020210830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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