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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芳、毛忠和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125执54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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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125执54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小芳、毛忠和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云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张小芳;毛忠和;周立俭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1125执5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小芳,男,195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河,浙江五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毛忠和,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云和县。 被执行人:周立俭,男,196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云和县。 本院在(2021)浙1125民初66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小芳与被执行人毛忠和、周立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小芳申请执行标的100000元及利息。现已执行到位标的46890元,执行费缴纳140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53110元。因被执行人毛忠和、周立俭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毛忠和、周立俭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小芳与被执行人毛忠和、周立俭于2021年8月30日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从2021年起,每年末划拨被执行人毛忠和、周立俭的工资收入及其他收入,该案件按比例参与系列执行案件的分配,直至该案件履行完毕为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1125执545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邱贵娟 审判员陈积伟 审判员徐婉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申鑫 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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