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包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202民初4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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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202民初4152号案件名称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包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包某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02民初4152号申请人: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府前路11号。负责人:马某,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包某,男,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申请人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与被申请人包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包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包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仲伟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彭 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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