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太林、陈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622执1099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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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622执1099号之三案件名称
杨太林、陈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杨太林;陈波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622执109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杨太林,男,汉族,1974年4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委托代理人:张学琼,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陈波,男,汉族,1973年9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太林与被执行人陈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应执行标的:14000元,已执行:30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于2021年10月起每月30日之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材料款1000元,直至付清尚欠的材料款共计11000元为止;二、执行费11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1622执1099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相应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约定期限逾期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雷拥军审判员 李 鹏审判员 姚 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黎 静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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