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彪、常德市兴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03民初2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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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3民初2862号案件名称
刘彪、常德市兴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刘彪;常德市兴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03民初2862号原告:刘彪,男,1990年12月2日,汉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小松,湖南宏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树国,湖南德有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德市兴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诉讼代表人:常德市兴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佳勇,湖南相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彪诉被告常德市兴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彪撤回对被告常德市兴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彪负担。审判员 李 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欣玲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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