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丰泰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周丙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财保53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24财保53号之一案件名称
长春丰泰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周丙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长春丰泰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周丙雪;杜雨泽;马春梅;杜成俊;杜宇翔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24财保5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杜某某,男,1954年12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横山县。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张某某,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凤翔县。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做出(2021)陕0824财保53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张某某驾驶的吉CXXXXX/吉CXXXX挂重型半挂车一辆予以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某某驾驶的吉CXXXXX/吉CXXXX挂重型半挂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史卫明 二O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波20210824531984121368612732198412134621200809256861082320080925091919540516376127241954051609242007021068610823200702100910杜某某1954120437612724195412040912杜某某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某、周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2执439号 下一篇 周久林、贵州佳竹箐煤业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81执16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