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周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2执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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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2执439号案件名称
陈某、周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陈某;周某某;黄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2执439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9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8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被执行人:黄某某,女,198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凌云县。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的(2021)湘0422民初6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某某、黄某某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某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立案执行受理后,即要求申请执行人陈某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周某某、黄某某夫妻二人有关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向被执行人周某某、黄某某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院对该案被执行人周某某、黄某某进行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周某某、黄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分别于查询结果出来后及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陈某,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均未能提供。另外,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周某某、黄某某已被查封的位于衡阳市雁峰区进行拍卖,但两次拍卖均已流拍。现申请执行人陈某不同意购买上述房屋,并且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周某某、黄某某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某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志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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