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戍边与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2民终114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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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2民终11472号案件名称
王戍边与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王戍边;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2民终114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戍边,男,196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波,北京廌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6层。法定代表人:屈翠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女,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帆,女,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员工。上诉人王戍边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肯德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8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戍边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肯德基公司支付王戍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2198.55元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第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肯德基公司解除我劳动合同的依据不充分。无论是肯德基公司第一次提交的2020年4月版的《员工手册》,还是在法庭释明后又第二次补充提交的2017年11月版的《员工手册》均不能作为肯德基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依据,这两份《员工手册》均不具有客观真实性。我在2017年11月日签字确认的《员工手册》应该是存放于餐厅机顶盒中,但肯德基公司向一审法庭提交的《员工手册》并不能证明就是在餐厅机项盒里公示过的员工手册。肯德基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2017年11月版的《员工手册》是根据民主程序起草,并经过向员工公示,属于合法有效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2.肯德基公司向我发出的所有《警告单》上指控的违纪事实均依据的是2020年4月版的《员工手册》,但肯德基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已经将2020年4月版的《员工手册》合法有效向我告知。在一审中,我提出肯德基公司根据2020年4月版的《员工手册》为依据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后,一审法院又让肯德基公司补充提交了2017年11月版的《员工手册》,最终认定肯德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根据肯德基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其向我发出的所有《警告单》上指控的违纪事实均依据的是2020年4月版的《员工手册》。并且在2017年11月版的《员工手册》上也并非都有据可查。2017年11月版《员工手册》显示:“工作时间串岗、嬉戏、玩耍(包括但不限于打扑克(包含其他牌类游戏)、下棋、看无关书、报或杂志、收听录音机、收音机、CD盘、玩电子游戏等)属于轻度违纪行为,只能给予口头警告,但在肯德基公司2020年8月28日开具的《违纪通知书》中明确写着给予“书面警告”。3.肯德基公司以违纪为由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明显系有预谋、有组织、有策划的廉价裁员行为。我签署《确认书》日期是2017年11月1日,但肯德基公司处罚我,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指控的所有违纪事实均适用的是2020年4月更新的《员工手册》。肯德基公司于2020年4月更新《员工手册》,2020年5月8日开始给我开除了第一张违纪《书面警告单》,2020年8月27日开出第二张违纪《口头警告单》,2020年8月28日开出第三张违纪《书面警告单》,2020年9月7日开出第四张违纪《口头警告单》,同日给我开出第五张违纪《书面警告单》,并于当日以我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肯德基公司自2020年5月以来,四个月内以违纪为由给一名老员工连着开出五张违纪处罚警告单,其中后四张警告单都是在10天内开出的,这种处罚行为严重与常理不符。第二,一审判决证据不足,一审法院认为我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肯德基公司指控我违纪的事实不成立,所以认为解除行为合法,这明显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的规定。我从1998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7日一直在肯德基公司工作,在职期间加班加点,20多年从来没有因为违纪违规受到过任何的处分和处罚,为肯德基公司作出了巨大贡献。肯德基公司无视国家法律规定,利用企业在用工关系中的不平等地位,违法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肯德基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王戍边的上诉请求。王戍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肯德基公司支付王戍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2198.55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7年4月1日,肯德基公司(甲方)与王戍边(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乙方同意甲方以计时员工的方式担任餐厅服务岗位,在本合同期内,甲方应按月以货币、银行转账或甲方认为适当的其他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资,乙方的小时工资为9元每小时。后双方先后于2007年10月1日、2008年10月1日和2010年10月1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10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乙方的职位为服务岗,工作地点位于北京。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年工作时间的制度。甲乙双方约定,乙方的工资为15元/小时。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增加以下条款(1)公司员工手册(2)公司人力资源政策。双方当事人在落款处签字或盖章。肯德基公司提交5份违纪通知书。2020年5月8日违纪通知书载明:员工姓名王戍边,你于2020年5月8日受到书面警告,这是由于你犯了以下过失:王戍边作为餐厅服务组,店务组长,知晓服务组《员工手册》的规定。2020年5月1日,餐厅为王戍边排定的班次为早班,岗位为前台经理,协助配发餐。由于正值冠状肺炎疫情期间,政府和公司的要求均为上班服务顾客时必须带好口罩,王戍边在13:21配餐时口罩未遮住口鼻,引起了顾客不满,顾客认为不戴口罩配餐对食品安全有很大影响,提醒了两次,并分别于5月1日和2日两次投诉到12345,与王戍边本人沟通,其承认上述行为。根据服务组《员工手册》较重违纪行为:被顾客投诉并经查实的,给予王戍边书面警告处理。下方载明“我同意接受此次处分”,并由王戍边签字。2020年8月28日违纪通知书载明:王戍边受到书面警告,由于:王戍边8月19日在上班过程中玩手机超过半小时,经与王戍边沟通,本人承认以上行为。根据服务组《员工手册》较重违纪行为: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务,或擅离工作岗位的,包括但不限于睡觉、串岗、聊天、嬉戏、玩耍、下棋、看无关书、报或杂志、收听录音机、收音机、CD盘、玩电子游戏、上网等,干私活或办理其他私事,超过半个小时,给予王戍边书面警告处理。员工签字处有王戍边签字。2020年8月27日违纪通知书载明:王戍边于2020年8月24日受到口头警告,由于王戍边在5月12日执行熟残记残工作及之前废纸箱处置中均未按照公司流程进行操作,经与王戍边沟通,本人承认以上行为。根据服务组《员工手册》轻度违纪行为:不遵守公司标准或操作程序,或违反工作程序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或未经主管批准或许可使用不属于自己使用之机器设备、车辆及材料的,但尚未给公司造成任何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给予王戍边口头警告处理。员工签名处有王戍边签字确认。2020年9月7日违纪通知书载明,王戍边于2020年9月7日受到口头警告,由于王戍边8月25日未按照公司标准流程履行事假请假手续,经与王戍边沟通,本人承认以上行为。根据服务组《员工手册》较重违纪行为,不遵守公司标准或操作程序,或违反工作程序擅自变更工作方法,或未经主管批准或许可使用不属于自己使用之机器设备、车辆及材料的,但尚未给公司造成任何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给予王戍边口头警告处理。落款处有王戍边签字确认。2020年9月7日违纪通知书载明:王戍边于2020年9月7日受到书面警告,原因是根据服务组《员工手册》较重违纪行为,在连续12个自然月内,受到口头警告累计两次者,给予王戍边书面警告处理。落款处有王戍边签字确认。王戍边认可上述证据签字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违纪事实及沟通内容。主张王戍边系迫于肯德基公司的压力签字,肯德基公司也没有向王戍边释明签字的后果,看手机的行为没有超过半小时,只有几分钟,而且是为了工作需要。肯德基公司提交2017年11月版《餐厅服务组员工手册》,其中纪律与处分部分载明:对违纪员工的处理分为下列几种:1、凡做出轻度违纪行为者,将受到口头警告;2、凡做出较重违纪行为者,将受到书面警告;3、凡做出严重违纪行为者,将受到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轻度违纪行为,公司有权给予口头警告:……不遵守公司标准或操作程序,或违反工作程序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但尚未给公司造成任何不良影响或损失的;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较重违纪行为,公司有权给予书面警告:……因个人原因被顾客投诉并经查实的;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或劳务协议/实习协议中的规定给予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实习协议的处理:……在连续12个自然月内,受到书面警告两次者。肯德基公司提交《确认书》,载明“我确认我已认真阅读并了解了《餐厅服务组员工手册》(以下简称《手册》),该《手册》公示平台是:餐厅机顶盒。我愿遵守包括此《手册》在内的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我了解到,因公司会对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必要的修改并在餐厅机顶盒上予以公示,故我承诺我会通过餐厅机顶盒查阅和了解阅读更新后的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并以餐厅机顶盒中公布的公司规章制度为准……在此我承诺,我保证通过上述机顶盒路径了解和阅读更新的规章制度,如因本人未及时履行本承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同时本人签订的《政策沟通确认单》也可作为确认本人知晓政策更新的依据之一。”落款处有王戍边签字。王戍边对其签字的真实性认可,对员工手册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2020年9月7日,肯德基公司向王戍边发送《解除劳动合同/劳务协议通知书》,载明:王戍边作为服务组,知悉服务组《员工手册》相关规定,2020年5月8日因被顾客投诉并经查实的,受到书面警告一次。2020年8月28日因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务,或擅离工作岗位的,包括但不限于睡觉、串岗、聊天、嬉戏、玩耍、下棋、看无关书、报或杂志、收听录音机、收音机、CD盘、玩电子游戏、上网等,干私活或办理其他私事超过半个小时,受到书面警告一次。2020年9月7日因在连续12个自然月内,受到口头警告累计两次者,受到书面警告一次。根据服务组《员工手册》严重违纪行为:在连续12个自然月内,受到书面警告累计两次者,给予王戍边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提交工会日期2020.9.7,解除生效日2020.9.8。王戍边认可该证据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2020年11月26日,王戍边向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依法裁判肯德基公司支付王戍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90968.92元。2021年1月25日,该仲裁委做出京兴劳人仲字[2021]第0936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王戍边全部仲裁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王戍边与肯德基公司均认可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9月8日由肯德基公司提出解除。肯德基公司主张解除理由是王戍边存在连续12个自然月内受到书面警告累计两次,并提交《违纪通知书》、沟通情况等证据。王戍边不认可上述理由,主张其未佩戴口罩是出于与顾客沟通需要,其在工作时间看手机是工作需要,且并未达到半小时,其对操作流程熟悉并未违反操作规程,但王戍边并未就上述意见提交相关证据,故法院对王戍边的上述意见不予采信。王戍边主张其不存在未按照公司请假流程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并提交其与餐厅经理朱莎的聊天记录。对此法院认为,王戍边在《违纪通知书》中签字即代表其认可相关内容,在肯德基提交的沟通记录中亦载明王戍边认可其存在未到岗上班且请假未得到批准的情况,同时,王戍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并未显示其向餐厅经理请假并得到批准的内容,故法院对王戍边的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王戍边主张其未收到2020年版《餐厅服务组员工手册》,故不应受该版本《餐厅服务组员工手册》相关内容的约束。对此法院认为,肯德基公司提交的《确认书》载明王戍边已阅读并了解《餐厅服务组员工手册》,故法院认定王戍边已知晓《餐厅服务组员工手册》相关内容,根据肯德基公司提交的2017年版《餐厅服务组员工手册》的记载,王戍边的相关违纪行为在其中亦均有载明,故王戍边亦应当遵守,故法院对王戍边的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综上,法院认定,肯德基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及确认书、《关于同意解除王戍边劳动合同的函》等证据可以证明王戍边知晓肯德基公司的规章制度,肯德基公司与王戍边解除劳动合同履行了通知工会的程序。肯德基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与王戍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构成违法解除,王戍边要求肯德基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戍边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关于肯德基公司就违纪行为的管理规定问题,肯德基公司提交的落款日期为2017年11月1日的《确认书》载明王戍边已阅读并了解《餐厅服务组员工手册》,肯德基公司提交的2017年版《餐厅服务组员工手册》中有关于王戍边的相关违纪行为的规定,王戍边未能提交证据证明2020年版《餐厅服务组员工手册》与其确认的2017年版本关于违纪行为的不同之处,故应当认定王戍边知晓肯德基公司关于违纪行为的管理规定。关于王戍边的违纪行为问题,肯德基提交的《违纪通知书》、沟通记录等证据显示,王戍边已签字认可存在未佩戴口罩、工作期间多次长时间看手机、执行熟残记残工作未按公司流程操作、未到岗上班且请假未得到批准等违纪行为,并签字同意接受处分。王戍边未能提交充分证据推翻上述签字证据。肯德基公司根据其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以王戍边连续12个自然月内受到书面警告累计两次构成严重违纪行为而给予王戍边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并无不妥。一审法院未支持王戍边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所述,王戍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王戍边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张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金铭书 记 员 陈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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