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菩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7民初1123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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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7民初11234号之二案件名称
上海菩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上海菩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7民初11234号之二原告:上海菩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倪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合普,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法定代表人:甘列章,总经理。原告上海菩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菩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菩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菩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025元,由原告上海菩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审 判 员 丁伟法官助理 高甜书 记 员 高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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