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波、张英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2022民初3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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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2022民初3276号案件名称
龙波、张英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乐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龙波;张英;全兴刚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2022民初3276号原告:龙波,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四川省乐至县。原告:张英,女,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四川省乐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再国,四川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全兴刚,男,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龙波、张英与被告全兴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龙波、张英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波、张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龙波、张英负担。审判员 谭开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枭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2022民初3276号原告:龙波,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四川省乐至县。原告:张英,女,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四川省乐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再国,四川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全兴刚,男,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龙波、张英与被告全兴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龙波、张英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波、张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龙波、张英负担。审判员 谭开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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