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宋明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93民初1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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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93民初1623号案件名称
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宋明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宋明春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93民初1623号原告: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花园路9号绵阳涪城万达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5727803991。法定代表人:尤琴。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嘉庆,四川高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四川高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宋明春,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原告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与被告宋明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代洪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涣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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