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萍、赵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民再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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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民再14号案件名称
王建萍、赵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建萍;赵颢;郭跟长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3民再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再审申请人):郭跟长,男,1970年06月06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安,陕西联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帆,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赵颢,男,1967年0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仝刚,陕西西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建萍,女,1970年0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安,陕西联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帆,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郭跟长与赵颢、王建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9)陕0302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书,向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渭滨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4日作出(2020)陕0302民申5号民事裁定决定再审,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陕0302民再13号民事判决书。郭跟长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跟长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安、张一帆,被上诉人赵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仝刚,原审被告王建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安、张一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0)陕0302民再1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郭跟长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6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杨旭东 审 判 员 崔宝林 审 判 员 李少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 官助 理 贾亦珍书 记 员 白 婷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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