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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克、贵州佳竹箐煤业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81执17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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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执1739号
  • 案件名称

    吕克、贵州佳竹箐煤业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吕克;贵州佳竹箐煤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81执1739号申请执行人吕克,男,1987年5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执行人贵州佳竹箐煤业有限公司,住贵州省盘州市石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41102629C。法定代表人:杨国安,系煤矿总经理。吕克申请执行贵州佳竹箐煤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盘劳人仲案字(2021)第23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佳竹箐煤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佳竹箐煤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吕克工伤保险待遇40520.3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8元,以上合计41028.3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报告财产,同时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于2021年5月15日、2021年7月20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有少量的银行存款外无其他财产,并告知申请执行人。2021年5月26日,被执行人贵州佳竹箐煤业有限公司向本院就劳动争议案件制定还款计划,由被执行人从2021年5月份开始,每月支付100000元到法院处理相关案件,截止2021年9月6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吕克已经收到本案案款16000元。本院询问本案申请执行人吕克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吕克同意被执行人的给付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终结执行,对本案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或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瞿 浩审判员 杨世刚审判员 陈江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唐明权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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