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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221执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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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1执411号
  • 案件名称

    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中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张冬华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221执411号移送单位: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冬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1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冬华应缴纳罚金4000元。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罚金4000元执行到位,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现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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