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唐仲兵、杨炳文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1执58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221执585号
  • 案件名称

    唐仲兵、杨炳文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唐仲兵;杨炳文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1执585号申请执行人:唐仲兵,男,汉族,1971年3月3日出生,住甘肃省成县。被执行人:杨炳文,男,汉族,1960年6月4日出生,住甘肃省成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20)甘1221民特143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唐仲兵与杨炳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炳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主动履行。经网络查控、传统查询,并向被执行人杨炳文户籍所在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杨炳文名下无银行存款及互联网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证券交易信息、无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由于被执行人杨炳文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限制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对其信用惩戒并申请XX机关予以协助查找。现我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杨炳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唐仲兵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旭霞审判员  田亮亮审判员  牛旭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