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公司衡阳市分行、衡阳市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7执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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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7执861号案件名称
中国某公司衡阳市分行、衡阳市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国某公司衡阳市分行;衡阳市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7执8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公司衡阳市分行,住所地衡阳市。负责人:王某,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被执行人:衡阳市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某公司衡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衡阳市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2021)湘0407民初76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衡阳市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某公司衡阳市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执行。2021年9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衡阳市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法律文书,于2021年9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中国某公司衡阳市分行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执行风险告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9月7日、9月8日、9月26日三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衡阳市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网银在线、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同时本院通过向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对被执行人衡阳市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保险理财、住房公积金、金融类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进行查询并对其下落及财产状况进行了查找。现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某公司衡阳市分行,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9月2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衡阳市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建某公司衡阳市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告知其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到2021年9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410221.55元(该款含本案执行费5964元),尚有执行款410221.5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建明审判员 杨国志审判员 罗年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倪 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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