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帅、陈丙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82民初53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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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82民初5378号案件名称
侯帅、陈丙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荥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侯帅;陈丙坤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82民初5378号原告:侯帅被告:陈丙坤原告侯帅与被告陈丙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侯帅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帅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侯帅负担。审判员 吴松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登辉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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