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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一夫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事管辖管辖决定书(2021)辽09刑辖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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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9刑辖70号
  • 案件名称

    刘一夫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事管辖管辖决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刘一夫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 定 管 辖 决 定 书(2021)辽09刑辖70号太平区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刘一夫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经阜新市人民检察院商请本院指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现决定由你院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你院收到此决定书后,即书面通知太平区人民检察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抄送:阜新市人民检察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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