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刘红燕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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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718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刘红燕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刘红燕;马小龙;卢加主;张学兵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7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东大街。负责人:赵耘夫,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大虎,男,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刘红燕,女,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城关镇居民,住永昌县。被执行人:马小龙(刘红燕丈夫),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永昌县村民,住永昌县。被执行人:卢加主,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永昌县。被执行人:张学兵,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永昌县村民,住该社。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红燕、马小龙、卢加主、张学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依法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26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于2021年4月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以与被执行人刘红燕、马小龙、卢加主、张学兵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321执7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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