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兵、宁乡市卫生健康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恢16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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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执恢1677号案件名称
张海兵、宁乡市卫生健康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宁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海兵;宁乡市卫生健康局;童灿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182执恢1677号宁乡市卫生健康局、张海兵、童灿:申请执行人宁乡市卫生健康局与被执行人张海兵、童灿的(2015)宁非诉审字第002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因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应征收社会抚养费47472元,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已于2021年9月7日作执行完毕结案。特此通知。宁乡市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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