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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军直、朱聪聪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621执保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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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621执保327号
  • 案件名称

    罗军直、朱聪聪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濉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罗军直;朱聪聪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621执保327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罗军直,男,1994年0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申请人:朱聪聪,男,1997年05月0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解除保全申请人罗军直与被申请人朱聪聪解除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2021)皖0621民初398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朱聪聪的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发出(2021)皖0621民初3982号、(2021)皖0621执保29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由相关部门协助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现因被申请人已履行完毕,解除保全申请人罗军直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罗军直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朱聪聪银行存款1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仝传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洪倩倩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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