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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胜军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4执6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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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4执6242号
  • 案件名称

    王胜军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王胜军;北京恒禾筑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4执6242号申请执行人:王胜军,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北京恒禾筑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延寿镇长九路469号院1号楼118室。法定代表人:于涛,经理。王胜军与北京恒禾筑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京0114民初1824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王胜军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共计9.03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北京恒禾筑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北京恒禾筑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余额极少,我院已冻结;其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王胜军申请执行的9.03万元已执行0元,尚有9.03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恒禾筑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北京恒禾筑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北京恒禾筑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郝丙坤审判员 薛恩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文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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