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树青、蔡长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4民初13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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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民初13174号案件名称
柏树青、蔡长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柏树青;蔡长亮;沈阳立顺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4民初13174号原告:柏树青,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蔡长亮,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沈阳立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太白山路2号(2门4-8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5MA0P4XA99F。法定代表人:李晶。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驿馆后2号7、8、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5706265X7。负责人:赵树东。原告柏树青诉被告蔡长亮、沈阳立顺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2021年9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树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柏树青负担。审判长 郭永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明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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