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刘伟、董林侠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109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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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1093号之二案件名称
梁刘伟、董林侠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梁刘伟;董林侠;杨福利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204执109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杨福利,男性,1979年5月22日生,汉族,住铜川市新区。被执行人:梁刘伟,男性,1978年12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三原县。被执行人:董林侠,女性,1981年6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三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福利与被执行人梁刘伟、董林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陕0204民初3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630000元,案件受理费574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8757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金融账户、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陕西省三原县XX小区XX房XX号XX房XX城XX号的房屋、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梁刘伟名下陕AXXXXX号梅赛德斯奔驰1595CC车辆。现被执行人梁刘伟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约定:本案标的为借款63万元、案件受理费574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梁刘伟于2021年9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万元(其中包含法院扣划的37468.9元);剩余案件款被执行人梁刘伟自2021年10月开始每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万元,直至全部清偿为止;案外人马某某(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自愿为以上债务提供担保,若被执行人未按以上和解协议约定支付案件款,马某某自愿承担清偿责任或由法院对其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并同意撤销本案强制执行;若被执行人按照以上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875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204执1093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申请人在新的执行期限内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常连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岗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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