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晔、武冈市第五中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81民初282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81民初2828号
  • 案件名称

    张晔、武冈市第五中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武冈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张晔;武冈市第五中学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81民初2828号原告:张晔,男,汉族,1975年8月13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武冈市。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杨中银,湖南省湘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冈市第五中学,住所地武冈市邓家铺镇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夏彬峰。原告张晔与被告武冈市第五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张晔自愿撤诉,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晔负担。审 判 员 刘洪森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义 炀书 记 员 伍方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