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晔、武冈市第五中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81民初2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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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81民初2828号案件名称
张晔、武冈市第五中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冈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晔;武冈市第五中学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81民初2828号原告:张晔,男,汉族,1975年8月13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武冈市。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杨中银,湖南省湘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冈市第五中学,住所地武冈市邓家铺镇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夏彬峰。原告张晔与被告武冈市第五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张晔自愿撤诉,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晔负担。审 判 员 刘洪森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义 炀书 记 员 伍方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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