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付某等赡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02民初20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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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02民初2056号案件名称
王某1、付某等赡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鸡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某1;付某;陶某;王某案件缘由
赡养费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02民初2056号原告:王某1,女,196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付某,男,汉族,1981年出生,现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陶某1,男,1992年8月1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陶某2,200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王某2,1961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王某1与被告付某、陶某1、陶某2、王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王某1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2021年6月19日至2021年7月19日为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期间。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王某1已预付,由王某1负担。审判员 庞学勤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贺 翔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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