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某1、付某等赡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02民初205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302民初2056号
  • 案件名称

    王某1、付某等赡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鸡西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王某1;付某;陶某;王某
  • 案件缘由

    赡养费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02民初2056号原告:王某1,女,196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付某,男,汉族,1981年出生,现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陶某1,男,1992年8月1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陶某2,200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王某2,1961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王某1与被告付某、陶某1、陶某2、王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王某1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2021年6月19日至2021年7月19日为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期间。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王某1已预付,由王某1负担。审判员  庞学勤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贺 翔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