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建设物业有限公司与马跃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9民初11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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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9民初11553号案件名称
上海市黄浦建设物业有限公司与马跃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上海市黄浦建设物业有限公司;马跃川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9民初11553号原告:上海市黄浦建设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乳山路XXX弄XXX号。法定代表人:栾晓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亚,女,上海市黄浦建设物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启勇,男,上海市黄浦建设物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马跃川,男,1985年6月13日出生,回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原告上海市黄浦建设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跃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市黄浦建设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市黄浦建设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市黄浦建设物业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周伟书记员 陈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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