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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生福、陈仁佳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恢1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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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恢1514号
  • 案件名称

    马生福、陈仁佳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马生福;陈仁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恢1514号申请执行人:马生福,男,汉族,1971年9月28日出生,甘肃省临泽县人,住临泽县。被执行人:陈仁佳,男,汉族,1969年2月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委托代理人:郭成育,女,汉族,1971年9月1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系被执行人陈仁佳妻子。申请执行人马生福与被执行人陈仁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35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陈仁佳偿还原告马生福借款70000元,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一月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马生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16元,减半收取1608元,由被告陈仁佳负担772元,原告马生福负担836元,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的部分案件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1608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马生福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马生福与被执行人陈仁佳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案件款64347元,被执行人已交纳4500元,剩余案件款59847元,于2022年1月1日前缴纳9000元,下剩50847元自2021年1月1日起,每季度被执行人交纳4500元,直至案件款全部付清为止。若一期逾期,申请人有权恢复案件执行”。现申请人马生福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恢15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袁 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煊龙书 记 员  顾文豪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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